將國際法導入國內法體系的說法

在不直接承認國際法規範在國內法體系中有效之國家,必須經過一道立法手續才能使其在國內法體系中生效。而這道手續的名稱及意義大概可歸類為下列幾種。但必須注意的是,就算名稱相同,不同的國家或不同學者可能給予其不同的含意,因此在使用這些名稱時,必須事先確認。 

  • 「變形 (transformation)」:並非直接讓國際法成為國內法,而是需制定一個新的國內法,所以理論上「變形」這個說法可能有些奇怪。但或許因這個說法含有視覺上的效果,較淺顯易懂,目前廣受使用。
  • 「編入(incorporation)」:通常用於在國內法秩序中,使國際法規範「保有其原有的國際法規範之性質」,給予其作為一法規範之地位之情況
  •  除此之外還有「受容 (adoption)」、「導入 (insertion)」等說法。 


主要參考:

酒井その他『国際法』(有斐閣、2011年)、濱本執筆部分、389頁。 

June Wang

to... so that.... 人生在世,猶如逆水行舟,不進則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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